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宜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二)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做好农村改水中的水质监测和农村改厕的规划协调工作。
(四)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组织查处全市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落实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和指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