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9、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10、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
11、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及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12、其他含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二、整治的时间、步骤和措施
此次集中整治时间为2007年5月至8月。
(一)发布公告。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统一在5月15日前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将公告送达到相关企业。公告的内容和式样由省局制定。
(二)宣传发动。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底。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此次集中整治方案,同时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宣传,使企业及广大消费者了解此次整治行动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三)企业自查。时间为6月底前。相关企业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查。自行改正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汇报情况的,各地应做好备案记录,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免于检查。
(四)监督检查。时间为5月至7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要依法责令改正。
(五)行政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要依照《
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
4条、第
14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欺诈,擅自印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务必抓出成效。要严格政策界限,坚持依法行政。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大力宣传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企业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