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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辽工商办发〔2007〕9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合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行业存在的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建立“霸王条款”整治的长效机制,针对一些房地产行业企业利用“霸王条款”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按照省局《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工商发[2007]2号)要求,省局决定对我省房地产行业企业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集中专项整治,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重点及内容
  整治的范围:全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
  整治的重点:房地产行业企业在广告、宣传资料、合同(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中含有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事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填写固定的文字内容,视为格式条款。
  含有下列内容的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作为此次整治的重点:
  1、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2、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3、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诚信金或定金不予退还。
  4、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归属出卖人。
  5、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6、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单价保持不变,按实结算购房款。
  7、买受人若选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方式,如造成银行放款延误,影响出卖人回款,房价按现价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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