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行民主测评(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内进行);
(4) 相互沟通和选择。事业单位领导和个人分别填写《事业单位选择个人申报表》、《个人选择岗位申报表》,报人事处;
(5)人事处对相互选择情况进行适当沟通和反馈,并形成双向选择方案,报请党组研究确定;
(6)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7)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4份。
七、未聘人员安置政策
1、提前退休。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截止2005年12月31日,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并且工龄满20年的,本人自愿并书面提出申请,经省局党组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要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当月,持《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提前退休人员审批表》和《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情况备案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停保下月起至法定退休年限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年缴纳。不缴纳或不足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2、辞职。经批准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一次性发给辞职金。工作年限1至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最多不超过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
3、待岗
(1)未聘人员待岗期限为3年。待岗期内,单位要为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第1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第2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第3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经费自理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确定发放生活费标准。
(2)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承担部分培训费。
4、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偿。未聘人员待岗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同时发给其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发给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按1年发放。
未聘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待遇按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八、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服从大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是国家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全体事业单位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重大意义,以及省局结合全省工商实际提出的具体工作安排、政策和要求,提高认识,服从大局,认真对待,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局的决策上来。
2、积极参与,选择上岗。全体事业单位人员要树立改革的意识,按照组织和岗位需要,竞争和双向选择上岗。要有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对个人负责的思想,积极参与。每名同志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好准备,择优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