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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4、对于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合同制工人若聘用到管理岗位,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保费的基数以现岗位工资基数(档案工资中基本工资)为准。
  5、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按未聘人员管理。
  6、人员聘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7、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要明确合同签订的期限。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五年,不设试用期。对在本单位工作已经满25年(含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至该人员退休的聘用合同。
  8、履行合同期间如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相关政策执行,变更或终止聘用合同;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整到其它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工作所在单位管理,并参加工作所在单位年度考评、奖惩等。
  9、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到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
  4、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人员聘用程序
  1、竞聘上岗程序
  (1)公布各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岗位;
  (2)应聘人员报名;
  (3)人事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演讲、民主推荐(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内进行);
  (5) 经组织考察、党组集体研究后,确定聘用人员;
  (6)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7)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4份。
  2、双向选择程序
  (1)公布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
  (2)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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