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研究委员会的设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由律师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提出建议方案,经会长会议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各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律师担任。
主任人选由本市执业5年以上并且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合伙人的律师委员自荐,并经竞选或者推选产生,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在委员中提名,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研究委员会的组成遵循专业性、自愿性原则。
委员由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律师实务研究,并具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热心于律师业务研究工作的律师组成,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研究委员会委员,每个研究委员会原则上委员人数20到50人(含本数)。
委员人选由市律协业务部初选后报分管会长,并报由会长会议通过。
委员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每一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可适当调整、增减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研究委员会主任和分管会长商定,并报会长会议通过。
每次对研究委员会进行调整时,每个律师事务所担任同一个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研究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0%(含本数)。研究委员会聘请在教学科研单位工作的非执业律师作为特邀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该研究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0%(含本数)。
委员的具体条件:
(一)本市执业律师,品行良好,未受过有效投诉或其他各种处分;
(二)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协工作及研究委员会活动;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或虽未满3年但是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
(四)在相关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十条 各研究委员会可以设秘书一名,由主任、副主任合议商定,并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