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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失效]


  第八条 正、副主任职责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日常活动,负责工作经费的使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具体职责划分可由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制定具体的运作规则确定。

  第九条 工作请示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当由主任向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分管的主任或副主任报告,由分管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交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讨论。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在运作规则中规定具体的工作请示制度。

  第十条 文书档案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统一的文书档案制度,组织实施的各种会议、活动、培训等应当保留会议签到与记录或其他书面记录材料并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例会制度
  1、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的工作例会不应少于六次,工作例会应当由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可以邀请本区县律师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经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二分之一以上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临时工作例会。
  3、工作例会应当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写出会议纪要,报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进行日常管理,并由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会牌、印章
  1、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会牌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设计、制作并提供,具体放置地点由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决定。
  2、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印章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刻制并提供,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在运作规则中规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运作规则
  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具体的运作规则,并报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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