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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失效]

  7、联络本区县的各级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工作;
  8、 组织本区县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9、指导本区县青年律师和女律师发展工作;
  10、完成上海市律师协会布置的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以及换届选举等相关工作;
  11、 完成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第六条 人员组成
  1、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四名,委员若干名。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不担任所在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第七条规定与本条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条规定。
  2、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可以设置若干工作小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区县律师人数情况可以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或干事协助处理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费用在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年度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人员产生、任免程序和任期
  1、 各区县律师代表团会议推荐产生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并在换届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自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之日起,该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式行使职权,该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该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未能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和任命的,该区县律师代表团重新推荐其他人选报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和任命。
  2、 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各区县律师代表团会议推荐产生,其中首届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原则上由本区县律师代表团推荐团长担任,副主任人选由本区县律师代表团推荐副团长及区县律师代表团会议决定推荐的其他有关人员担任,均应报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和任命。
  3、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履职期间有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离开本区县执业的,或者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免除其职务,并由该区县律师代表团另外推荐产生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和任命。
  4、上述人员的任期从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任命之日起,至下一届律师工作委员会产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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