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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发布日期:2009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并依据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更好地贯彻上海市律师协会将行业管理进一步重心下移的工作思路,更有效地发挥各区县律师的作用,在区县律师代表团实践的基础上,上海市律师协会在各区县设立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性质
  1、  上海市律师协会设立区县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并在本市各区县设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2、  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在本市各区县的工作机构,隶属于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机构名称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某区(县)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与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两结合”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面向区县律师,服务区县律师,为本区县的律师工作服务。

  第五条 工作职能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领导和本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与监督下工作,工作职能包括,
  1、 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下,编制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报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2、 指导本区县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工作;
  3、 宣传本区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先进事迹;
  4、 维护本区县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
  5、 制定本区县律师的培训计划,并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职业培训委员会和律师学院审核后组织实施;
  6、 对本区县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执业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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