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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2008修正)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01年11月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4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切实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市律协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3、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拟定、修改理事会工作报告,报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讨论决定律协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6、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订律协会费使用的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报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7、听取关于近期律师工作的情况通报;

  8、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决定上海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荐办法;确定参加上海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职权;

  9、决定市律协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10、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11、决定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审议的事宜。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2、决定设置、变更或撤销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及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决定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推荐的主任和副主任人选,决定聘请业务研究委员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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