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研究委员会的设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由律师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提出建议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各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律师担任。主任人选可以由委员自荐并经公平竞选产生,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产生,最终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在委员中提名,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通过产生,最终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研究委员会的组成遵循专业性、开放性、自愿性原则。每一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可适当调整、增减委员会组成人员。
委员由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律师实务,并具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热心于律师业务研究工作的律师组成,原则上不得兼任2个以上研究委员会委员。
每个律师事务所担任同一个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
委员的具体条件:
(一)我市执业律师,品行良好,未受过有效投诉或其他各种处分;
(二)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协工作及研究委员会活动;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或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在相关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如在期刊上发表过该领域法律专业文章、或承办过某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行业内知名度的项目及/或案件、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获得过荣誉称号或奖励。具体标准可由会长会议根据该业务领域特点制定。
第十条 各研究委员会可以设秘书一名,由主任、副主任合议商定,并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研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在《上海律师》杂志或东方律师网上公开。
第四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研究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