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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08修订)

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08年4月3日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监事会职责,加强对上海市律师协会工作的监督,保障律师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加强行业内部民主自律制度的建设,推进行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原则: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会由二十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第七条 监事会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实施监督;
  (五)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或其他专项审计。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应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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