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专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从事营运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骑自行车带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配置安全座椅的情况下,允许搭载带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第三十一条 公共汽车、单位通勤车、中巴车和公路班车必须悬挂线路运行牌,按标定的线路、站点行驶、停靠。
出租车应当在招呼站内或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上下客,即停即下、即上即走,不得妨碍交通和危害其它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不得从左后车门上下乘客,不得在招呼站内长时间停车候客。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应当在禁鸣路段和区域内遵守禁鸣规定。
第五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三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人走人行道,横过道路必须走人行横道、天桥或地下通道。没有人行横道、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的护栏,不准钻、跨、翻、蹲、坐、踩交通隔离设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车行道上拦乘机动车;禁止在主次干道上逆向拦乘出租车。在设有出租车招呼站的路段,须在招呼站上、下出租车。
第六章 停车场
第三十七条 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时应当将停车场的配置作为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