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栽种、修剪、砍伐树木,铺设、维修电杆、电线、光缆、路灯,装卸垃圾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占用市区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夜市、停车场(位)。确需占用道路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等部门责令限期清退,依法处罚,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第四章 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除施划有停车泊位的位置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电麻木”、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停放。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板车在禁行时段或区段行驶、停放。
第二十六条 严禁无牌无证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停放。有牌有证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道路上通行,在指定位置或停靠点停靠,严禁超载、超员、超长、超宽、超高。
第二十七条 过境大型货车控制进入城区通行,确需通行的,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制办法,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