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建、改建、扩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等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办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在建工程违反交通管理规划和未按规划配备停车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学校负责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
第十五条 司法部门负责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通过制作宣传图片,设立宣传橱窗,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普及宣传。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关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交通管理措施,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发挥教育引导作用。
第十七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督促辖区单位搞好自我管理,保持沿街各单位门前环境整洁、美观、有序。
建立社区交通法规宣传机制,每个社区应当配备1-2名专(兼)职交通安全宣传员,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交通法规宣传和维护交通秩序活动。
第三章 城市道路
第十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及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用途。
第十九条 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管部门批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警示标志,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