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道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非交通占道进行管理,查处违法占道,出店经营、乱牵乱挂、乱堆乱放、乱开挖等行为。
负责城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秩序的管理;
会同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对地下通道、人行立交桥内(上)非交通占道进行管理,保障全天候安全、畅通;
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道路开挖、占用进行审批,督促申请单位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时限施工。
第十条 交通部门负责公交车、出租车、进城客运班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人力板车所属单位及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会同规划、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交通站、场(点)的建设规划和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城区设置适当数量的公交车、出租车、进城客运班车停靠站(点)、人力客货三轮车的停车场,根据交通流量对公交线路、站点进行合理调整,规范行驶、停靠秩序;
负责非法营运的“三黑车辆”(黑出租车、黑客运三轮车、黑“摩的”)的查处工作,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公路客运专业运输企业、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监部门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实行教育整改直至停业整顿;
加强营运人力客(货)三轮车、板车的管理,教育从业人员遵守交通规则,定点有序停靠。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街店铺注册登记时,应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和固定的经营地点,教育经营者亮照经营;
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制售拼装车辆的窝点进行清理取缔。
第十二条 园林部门负责对妨碍安全视距、影响车辆行驶停靠、遮挡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监控器的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整理;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不合理道路两侧绿化带开口进行封堵或调整。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建设规划,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区路网、停车场、立交桥、地下通道、人行过街天桥等交通设施规划,不断完善城市道路通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