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及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交通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协助城管部门对城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秩序进行管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车分流、各行其道、井然有序、安全畅通;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交通流量情况,提出设置和完善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设施的意见,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对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咪表设置,道路两侧绿化带开口,隔离护栏安装,过街人行立交桥(地下通道)设施设置,道路临时开挖,非交通占道,公交、出租站点、客运班车、人力客货三轮车停靠站点的设置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具体意见;
对公共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含咪表)的选址、停车位数、出入口位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提出设置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需要,设定禁行区域、禁行路段、禁行时间和禁行车型,并进行公告;
组织、指导、协调全社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并提供宣传内容和素材。
第八条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在编制城区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和计划,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交通流量需求,编制立交桥、地下通道、过街人行立交桥建设方案,组织设计与项目建设,优化路网结构,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负责在城区道路建设或改造时,同步对道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附属设施进行建设或改造,做到整体配套,在工程开工前,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订市区道路交通分流计划,减少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工程竣工后,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交通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后交付使用;
负责对城区的照明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使城区道路达到规定的照度,提高道路夜间通行能力,保障通行安全;
负责城区道路日常养护工作,保持路面无坑槽、排水设施完好,对破损、丢失的井箱盖及时更换或设置警示标志,保障行车、行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