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城区。
第三条 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安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宣传教育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坚持常规性管理与实行智能化交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突发事件的交通保障机制,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与社会治安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检查验收、同时总结表彰。
市政府定期对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进行考核,并在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交通、城管、工商、教育、司法、农机、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交通管理责任机制和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