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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民工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民工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付及管理费等。

  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予以补贴。

  第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综合保险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农民工综合保险的监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综合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费用结算,以及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农民工综合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市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网点,改善医疗条件。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按规定为农民工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地税部门负责农民工综合保险费的征收。

  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农民工综合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工商、农业、建设、安监等部门应当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民工综合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农民工综合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费及利息;

  (二)财政补贴;

  (三)其他收入。

  农民工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九条 农民工综合保险的缴纳基数根据上一年度市区社平工资确定,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5%缴纳农民工综合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在招(聘)用农民工后15日内按单位所在区域分别到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农民工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招(聘)用农民工资料及照片;

  (三)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迁出本市的,应当在15日内,凭有关资料或文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退保手续。

  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每月1日至20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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