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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每年定期对当年所存放的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二条 调动工作的人员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机构撤并时,应当指定专人清查、清退、移交秘密载体并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视频召开涉密会议,涉密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会场内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无线通信工具。
  第三十六条 向其他部门、新闻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的报刊)提供稿件、资料必须严格审查。因工作需要提供秘密载体、内部资料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因工作需要引用时,应当事先征得产生该秘密事项单位保密部门的同意,并按原件标明密级。
  第三十八条 不得擅自向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提供秘密载体。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秘密载体的,应当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查:
  (一)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
  (二)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
  (三)进行交往和合作事项所必须的;
  (四)对方具有保密能力并能承担保密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的,要经市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并请示市保密局;绝密级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十条 保密期限: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时间确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年、月计算。
  (二)以某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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