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税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推动全市国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根据自治区国税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是组织、协调、指导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单位,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抓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收到人大常委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和政府办公厅(室)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由岗位人员对建议和提案进行登记后转交办公室文书上机登记处理并转办公室领导批办,办公室领导作出拟办意见后,文书当日按批办意见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送交有关部门(单位)承办并同时转分管领导阅示。对不属于国税工作业务范围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公室要于收到办理件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
第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办公室分送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要认真研究,落实人员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业务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门(单位)应自接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原因,提出承办建议。如超期限退回,办公室不予受理,由该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办理。
第五条 对涉及局内2个以上部门(单位)业务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根据办公室领导的批办意见,处于第一顺序的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单位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要认真协助主办单位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 承办单位要按期完成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对于由国税局作为主办单位、需要系统外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局内有关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与协助单位联系,尽快收集他们的答复意见进行综合,并在办公室收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答复;对一些难度大、不能如期办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在期限内向建议人或提案人说明,但办理时限不能超过6个月。对于由国税局独立完成答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局内有关承办部门(单位)也要比照上述时限要求完成答复工作。对于由国税局作为协办单位、系统外有关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局内有关承办部门(单位)应按主办单位的要求,按时答复主办单位。代表或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办公室在收到代表或委员的反馈意见后转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办结时限为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