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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滞留票管理暂行办法

  2.因销货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为dos版,红字发票信息未采集到稽核系统,形成存根联滞留。

  3.经协查,销货方税务机关证明销货方未将专用发票交与购货方,造成存根联滞留。

  4.经核查,销货方或购货方将专用发票遗失且购货方取得存根联复印件超过9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造成存根联滞留,要求纳税人提供商品入库单据、入账情况及支付价款资料证明。

  5.购货方未接到专用发票且销货方税务机关确认销货方发生走逃而无法证明。

  6.购货方未接到票且销货方税务机关未返回协查结果。

  7.购货方发生走逃,无法核查。

  8.购货方无正当理由解释未认证抵扣的原因。

  9.其他原因。

  五、对滞留票的核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一般纳税人在核查滞留票期间补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的规定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滞留票的核查情况,确认一般纳税人存在涉嫌利用滞留票进行帐外经营等偷漏税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在移送前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提取以下资料:

  1.购货方购入滞留票所涉及货物或劳务对应的资金支付的凭证、货物交接凭证(复印资料)。

  2.购货方对滞留票所涉及货物或劳务已取得收入的凭证和货物发出的凭证等(复印资料)。

  3.购货方对滞留票所涉及货物或劳务不做帐务处理的情况说明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评估约谈。

  六、滞留票处理结果反馈。

  (一)对一般纳税人在核查滞留票期间补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滞留票核查系统滞留票原因处,根据核查结果情况、滞留原因及处理结果处填写“补税”等处理结果。

  (二)对一般纳税人滞留票转由稽查部门查处的,稽查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特殊情况可顺延。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稽查反馈后将稽查结果在滞留票核查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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