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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滞留票管理暂行办法


  四、滞留票的核查。

  (一)对销货方的核查。

  销货方滞留票检查结果有6种,主管税务机关在对销货方进行检查时,应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6种情况分别录入滞留票信息查询系统。

  1.货已交付,专用发票已交付。

  (1)核实销货方是否确实将专用发票交付给了购货方,审核专用发票所对应货物的品名、规格与购销合同是否相符;专用发票以何种方式交付给购货方,收取专用发票人员的姓名;同时注意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2)滞留票对应货物的货款结算等情况,如为现金结算方式,则需查明付货款人姓名、支付货款数额。如为银行转帐方式,则需查明购货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支付货款数额。注意提取支付货款的凭证、收据、开户银行等相关证明材料。

  (3)了解货物的提货方式、提货的具体经办人和交付手续等情况;同时注意提取合同、出库单、磅码单、企业产品库存帐以及购销双方资金往来帐户等有关证明材料。

  (4)其他能够证明货物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2.货已交付,但专用发票留在销货方。

  要求销货方对专用发票未交付购货方的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供全部联次的专用发票、发货单或商品出库手续以及收到的购方确认收货的原始单据。

  3.未交易,开具专用发票未交付。

  要求销货方对未交易但却开具专用发票的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供全部联次的专用发票及对应当期开具发票商品的库存明细账资料。注意核查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情况。

  4.企业已走逃。

  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走逃上报表》。

  5.企业已注销。

  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一般纳税人注销申请审批表》。

  6.已开红字发票。

  由销货方出具已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及相关审批表。

  (二)对购货方的核查。

  购货方滞留票检查结果有9种,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购货方进行检查时,应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9种情况分别录入滞留票信息查询系统。

  1.属于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以及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物造成的存根联滞留,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物入账相关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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