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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滞留票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滞留票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充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以下简称滞留票)信息打击一般纳税人账外经营行为和堵塞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滞留票概念。

  专用发票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宣传力度,要求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和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一)对取得的属于购进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料(表二)》第26栏“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二)对用于出口购进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规定,在出口转内销之前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如果延续下月仍未能申报抵扣,则累计前期24栏数填入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待内销时再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根据购货方纳税人提供的加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所记载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进行开具专用发票。

  三、信息中心通过滞留票核查管理系统(由信息中心开发),每月10日前生成滞留票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管理系统查询需核查的滞留票信息,按有关规定分别对本地销方、购方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滞留票核查结果在管理系统中登记,形成滞留票信息数据库,建立滞留票的登记、查询、核查、稽查、反馈及统计六位一体的全程监控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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