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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必须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改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道路、城市桥梁的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应当负责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四)飞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六)城市各类开发区的环境卫生,由其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按照规定处理;
  (八)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九)居民个人因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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