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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二)施工废水、泥浆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禁止废水、泥浆流溢;
  (三)因施工导致道路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四条 城区内各种电线、电缆线路架设必须规范、整齐,跨街线路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树木、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筑物悬挂、设置条幅、牌匾以及其他杂物。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标准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设置水冲式公共厕所:
  (一)市区街道两侧;
  (二)住宅小区;
  (三)旅游景区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设置公共厕所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形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吸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河道或者水沟内。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等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水沟内。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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