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市各单位、居民小区、临街店面必须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其中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订,设有物业管理机构的居民小区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未设立物业管理机构的由小区所属社区法定代表人签订,临街门店由门店业主和经营商户共同签订。
第七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城市的街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门不得超出墙体。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招牌、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必须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设置。
车体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市容市貌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城市公共活动场所不得摆设摊点。
旅游景点区域内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划摆设摊点。
不得从事超门槛和店外经营;不得尾随兜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洗车场等,如确需开办的,必须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除执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