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4月15日印发的《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7]54号)同时废止。
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百色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部署,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色市(含各县、区)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百色市中心城区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五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