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文件精神,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理顺劳动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创建和谐合法的用人关系,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现仍在上述单位连续工作未间断的,按现行管理体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用人单位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从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补缴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于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已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二、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离开单位后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继续按规定未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时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转制为企业的,从批准转制之日起30日内,按现行管理体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从转制批准之月起,按照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事业单位中正式在编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缴费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非在编人员,从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于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