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化肥内在质量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的化肥产品抽样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三)加强化肥标识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违反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规定的行为和虚假标识标注的行为。
(四)加强化肥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监管。重点查处化肥生产和经营者私自印制虚假广告,随意夸大化肥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商标侵权以及仿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市场巡查和检查。要围绕整治重点对我省化肥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检查,对假冒伪劣化肥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屡禁不止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产品、欺诈消费者的市场和经销者,要责令停业整顿,并在当地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加强化肥产品质量检测。在专项执法行动期间,省质监局对我省的化肥生产企业统一组织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各地工商、质监、农业部门要针对当地农民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严肃处理。要健全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制度,监督农资经营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合格农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指导经营者建立退市处理台帐,加强对不合格农资退市后的监管,将不合格农资清除出市场。
(三)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化肥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涉及面广的假劣化肥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跟踪指导,强化部门协调联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进行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根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出现违法行为生产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对屡禁不止的或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者,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联合行动。各地工商、质监和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开展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开展生产、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
(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肥料登记而生产肥料的行为的线索要及时通报给当地农业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向线索,要及时通报给当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源头线索,要及时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