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险。具体由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会同当地公交主管部门、公交企业和保险机构根据省政府《规定》办理。
(四)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月发给2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乡(镇)医院应定期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发放生活补助费和免费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
(五)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燃气、有线电视,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安装费给予30%的优惠照顾。
(六)每年“九·九”重阳节所在公历月份为敬老宣传月,集中开展有关老年人的政策法规宣传、敬老工作表彰等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在每年春节等重大节日和“九.九重阳节”国际老人节等与老年人有关的节日期间,各地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老年人进行慰问,低保家庭的贫困老年人是重点慰问对象。
(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年人,在我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如持有当地人民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优待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可与本地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邮政、电信、工商、公证、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应按照省政府《规定》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优待工作。
二、强化措施,不断加大对敬老优待工作的力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敬老优待工作,将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依照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呼声,仔细分析过去几年对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中所反映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根据省政府《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把省、市政府的要求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各级老龄委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保持与当地老龄委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促进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不断改进。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的进展情况,推动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同步、持续发展。
三、建立敬老优待工作责任制,确保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将敬老优待工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责任目标管理内容,对不按照省政府《规定》和本意见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市老龄委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检查全市老年人优待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敬老优待工作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