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老龄委)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敬老优待工作的主要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省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印制核发的《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均可依照省政府《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一)老年人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已开放的文物点及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70周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节,老年人可以免费参观。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
(二)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划价、配药、化验、检查、住院等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应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办理免费乘车卡,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公共汽车上、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铁路车站内应设老年人专座。各级政府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公交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