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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市政府主要负责制订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指导、协调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乡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具体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县(市)、区和开发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

  (一)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日常养护的单位或承包人应采取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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