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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信用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信用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副省域中心城市建设,市政府决定继续对金融机构扩大信用投入实行正向激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奖励范围

  信用投入总量考核范围包括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含贴现)、信用证、承兑、保函,以及其他信用形式为襄樊辖内的借款人所提供的信用支持。

  向辖区以外借款人提供的信用投入不包括在内。

  二、考核奖励对象

  信用投入考核奖励对象是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

  三、考核奖励原则与标准

  (一)考核奖励原则。按金融机构信用投入总量、分项目净增额增加数和贷存比增长幅度进行考核和奖励。

  (二)奖励标准与计算。

  1、奖励基数。

  (1)总量奖励。金融机构信用投入总净增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其中,奖励总额的50%部分,按各个金融机构实际净增额占总净增额的比重进行分配;另外50%部分,按各个金融机构信用投入超过全部平均增幅的净增额进行分配。

  (2)分项目奖励。

  ①中小企业信用投入。各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襄樊市分行政策以外信用投入)对中小企业、“三农”贷款净增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

  ②弱势群体信用投入。各金融机构在自营业务中,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国家与生源地助学贷款净增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

  (3)总量与分项目奖励之和为计算实际奖励的基数。

  2、实际奖励数。除农业发展银行襄樊市分行和新改制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襄樊市分行外,其余商业性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奖励基数的70%为各金融机构基本奖励所得,30%与贷存比挂钩,今年新增贷款、存款形成的贷存比达到70%得此项奖励,达不到70%不得此项奖励。

  3、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襄樊银监分局享受金融机构平均奖励。

  四、考核奖励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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