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合同;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付款凭据;
(五)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收到同意借款的批准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受委托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上述三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并用。
质押物指金融机构存单、国库券、国债。
第十六条 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权益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权益自质押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抵押期内,抵押人(借款人,下同)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重复抵押;质押期内,出质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挂失或追索;保证期内,保证人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支取。
第十八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价值,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它财产为减少的价值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抵押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权随之解除,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亦随之将有关保管物予以归还,抵押权由抵押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贷款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