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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按规定向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缴贷挂钩原则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一)借款人购买新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含70%,下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的60%;

  (二)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根据今后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经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最高贷款额度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连同下列材料交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留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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