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内职工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是指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单位及职工个人依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来源,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发放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即借款人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办理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分支机构按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