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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谁投资、谁主管、谁负责。由市、区财政按厕所类型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市区公厕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实行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即地面无积水,无纸屑、烟头、痰迹和杂物,大便器内无积粪,小便器(槽)内无积存尿液,无尿垢、杂物,墙壁、顶棚整洁。

  第十八条 市区公厕的保洁、疏掏应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无害化。从事公厕粪便疏掏、清运的单位必须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取得相应资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公厕粪便疏掏、收集和清运。

  第十九条 凡市区公厕实行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凡擅自改变市区公厕规划用地性质、用途或占用规划用地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时,凡不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厕或随意侵占、损坏、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和改变用途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公厕粪便疏掏、收集和清运活动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可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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