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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襄樊市市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水平,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开发区、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和襄阳区张湾镇建成区的公共厕所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等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卫处受市城管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公厕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建成区公厕实行免费开放。

  由各级财政投资的,在市区居民居住密集区设置的公厕应当24小时对外开放。

  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在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 市区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建管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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