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妇女应当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要依据
《村委会组织法》和
《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依法引导村民在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和推选村民代表中妇女代表要有30%的比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数时,可以考虑采取设岗定位的方法,专设一个妇女职位,以确保在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妇女名额。同时,要及时抓好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配套组织建设。其中,村团支部书记可由35岁以下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兼任,“两委”班子成员中没有35岁以下的,应从年轻后备干部或优秀青年人才中选拔担任,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六)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后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上一届村委会应当自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帐目、资料档案及经营资产等;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监督交接。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主要是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一)村民自治章程;
(二)村规民约;
(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目标责任制;
(五)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六)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七)村务公开制度。
第四阶段:总结及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重点做好全面检查验收、立卷归档及总结上报工作。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结束后,市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的主要标准是:
(一)宣传发动是否深入,村民的法律和民主意识是否增强;
(二)所属村级组织是否按时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并组成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是否由村民直接提名,实行差额选举,无指定、无委派现象;
(四)投票选举组织严密,设立了秘密写票处,选举结果当场公布,给当选人颁发了当选证书,村民对选举结果是否满意;
(五)督导工作及时有力,对群众信访处理是否认真及时,选举中无侵犯民主权利,无弄虚作假,无宗族、房头和其它势力操纵选举工作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