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在着重提高基本医疗和疾病防控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坚持公益非营利性,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实行多种形式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
第十五条 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范围,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第十六条 不断完善卫生经济和财政投入政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政府要逐步加大和规范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逐年有所提高。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由政府财政资金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政府卫生投入要坚持成本效益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向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基本医疗进行倾斜,并逐步建立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财政预算项目支出制度。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1]6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城镇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要坚持部门预算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的重要作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制订的卫生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改革完善卫生价格体系。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依法纳税。区别不同医疗服务的性质,实行不同的定价原则。基本医疗服务按扣除财政补助后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略高于成本定价;特需服务价格放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要适当拉开,合理分流病人。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制定合适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