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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8年-2010年)》的通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科目,规范发展市区各类民办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各县(市、襄阳区)医疗机构设置。

  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一)各县(市、襄阳区)的人民医院、中医院均要建成二级优秀非营利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中医)、教学、院前急救的中心。县(市、襄阳区)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要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保健工作,成为县域内预防保健中心。

  (二)各乡(镇)原则上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行政区划调整后富余的卫生院可以进行撤并,也可以设置成分院,其人、财、物由所辖镇(乡)卫生院统一管理,也可以转化成门诊部,或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各县(市、襄阳区)应积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富余乡镇卫生院的改革。

  (三)各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室,实行乡(镇)、村一体化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直接领导下,开展农村卫生服务。

第四章 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央、省市的各项政策规定。要把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建设规划。医疗卫生用地要依法规划和保护。

  第十四条 深化卫生改革,积极推进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和领导管理体制改革。

  为保证基本医疗和疾病防控的需要,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水平的医疗机构,继续由政府举办,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中政府举办的富余乡镇卫生院及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产权体制改革时应报上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或依法审批)

  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应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在完善各种社会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进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组改制,使改组改制后的医疗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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