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市区一、二级医院为基础,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与上述市级骨干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接受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妇幼保健院的业务指导。
(七)以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为骨干建设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八)以市疾病控制中心为骨干建设市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技术服务体系。
(九)以市中心血站为骨干建设全市的采供血网络。
市区主城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要结合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目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扩展性。
第六条 各县(市、襄阳区)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县(市、襄阳区)人民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为中心的,辐射区域范围内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学教育、院前医疗急救等系统。
第七条 乡(镇)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起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的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等。中心乡(镇)建立以中心卫生院为骨干的辐射周边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八条 根据我市卫生资源现状和《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控制目标预测,到2010年,我市卫生服务体系规模的控制指标(按总人口为600万人)如下:
卫生技术人员27000名,平均每千人口拥有4.5人;
医院、卫生院床位18000张,平均每千人口拥有3张;
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0%。
第三章 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九条 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市场需求,自主选择服务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若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均有义务完成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分配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