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8年-2010年)》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8年-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
襄樊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8年-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襄樊市“十一五”时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调整结构,优化资源,充实内涵,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把我市建成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