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就业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及见习鉴定表;
7.有毕业生签字的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发放表复印件或银行发放工资凭证;
8.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9.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见习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当地就业见习情况、填写《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提出复审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见习补助申报材料及拨付程序按唐劳〔2009〕3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见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二)对见习单位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职业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发放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每季度汇总上报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就业见习补助的用人单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取消其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和享受就业见习补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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