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6〕73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和哄抬农资价格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28号)的指示精神,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协调小组办公室(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
电话:024-96315-2612
传真:024-96315-2602
E-mail:gsj_scc@yahoo.com.cn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物价局
二○○六年十月九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坑农害农和哄抬农资价格的违法行为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三部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和哄抬农资价格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力度,重点打击农资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依法行政,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记录,特别是建立“经济户口”和质量档案,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重点检查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经营资格是否合法等,对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