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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

内容

评分标准(操作方法)

 

考核

机构

个人考评(80分)

政治素质(10分)

1.积极参加政治活动(4分):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等政治活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无故缺席1次扣0.5分。2.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3分):认真领会八荣八耻的深刻实质,遵守并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出现问题1次扣1分。3.教育培训(3分):按要求参加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局及本处室组织的教育培训。无故不参加1人次扣0.5分,应参加考试人员无故缺考1人次扣0.5分,1人次不合格扣0.5分。

有关考核机构提供相关情况

业务能力(10分)

1处理日常工作推诿、扯皮,被当事人投诉或基层有不良信息反馈,经查证属实,每出现一次扣3分;因工作失误导致不良影响,扣5分。2.认真填写工作日志,每周至少一次。如实记载本周内承担工作完成情况。本周未填写、下周也未能补记的,1次扣0.2分。3.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丢失、毁损的,每件扣2分;出现错漏的,每件扣1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认真保管各类文书、文电,出现违反保密规定情形的,每发现1次扣1分。

 

 

 

 

工作绩效

(40分)

工作数量(10分)

超额完成分派工作量10分。

基本完成分派工作量8分。

20%以下工作量未完成6分;40%以下工作量未完成3分;40%以上工作量未完成0分。

 

 

 

所在

单位

 

 

工作效率(10分)

分派工作按时限完成10分。

分派工作有1件超期限5日内完成扣0.5-1分。

分派工作有1件超期限5日以上完成扣1-2分;有1件超期限10日以上完成扣5分。

 

工作质量

(20分)

完成本单位分派的重点工作、职能工作无差错。出现一次差错扣1分,经二次以上催办才能完成的,每催办一次扣2分;被考核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派承担新闻宣传工作、临时交办的提案办理、信访转办处理、收发文及其他交办督办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工作的,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并确保承办质量。交办和督办工作不认真负责,完成质量不高的,每发现1次扣1分;无故拖延,影响工作正常运转的,每发现1次扣2分。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备案,每出现1次,扣2分。对上述工作经二次以上催办才能完成的,每催办一次扣2分。

工作作风(10分)

1.开展日常工作和深入基层进行指导、调研、考核等工作时,出现不谨行为,群众反映较大,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每次扣2分。2.接待来访人员、办事人员态度恶劣,被投诉,经查证属实,扣3分;执行公务活动中徇私舞弊,被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发现一次扣5分;工作人员被发现有其他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构成应受处分条件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3.积极参加机关各项活动,未请假缺席的每人次扣0.5分。

 

 

 

有关考核机构提供相关情况

遵章守纪(10分)

1. 认真遵守省局机关六项纪律。每出现一次问题扣1分。2.保持室内卫生,物品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1分。3.遵守节能规定,下班后离开办公室未关灯、空调等用电设备,出现一次扣1分。4.遵守安全制度,对不遵守制度导致较轻微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扣3分。5.值班值宿应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正确及时处理问题,认真记录,未达到要求的,每出现1次扣1分。

 

民主测评(20分)

 

1.操作方法:全局工作人员在当年年终登陆省局管理信息系统,对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局领导)进行网上民主测评,并按得票换算为该部分的分值。

2.换算办法:以实际参加投票人员总数为基数,计算出每一票的基准分值,被考核工作人员所得票数与基准分值之积即为民主测评得分。

 

 

人事处、

机关党委

 

亮点加分(无上限)

 

1.代表省局参加国家、省举办的各类知识竞赛、体育竞赛、征文比赛等活动取得名次的,每次加1分;2.参加业余学习,当年取得硕士学位的,加1分。当年取得博士学位的,加2分;3.工作中提出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办法被本部门采用,并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在省局有较好反响的,年终评分中加3分;工作中提出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办法被省局采用,在全系统有较好反响的,年终评分中加5分;4.受到省直有关部门表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总局表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分;受到国家级别表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8分。(上述亮点须提供正式文件和有关资料)

 

 

 

考核小组

说明

个人考评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每次按满分80分进行评分,年终由工作考核小组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个人考评分,与民主测评分、亮点加分之和即为个人考核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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