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考核机构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遵章守纪等日常考核项目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应明确发生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并在个人考核评定记录中予以记载,扣除相应分数。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负责人应根据每季度评分,计算出本部门工作人员个人考评分数(不含民主测评)。其中,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评分为满分的,需要向考核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在个人自评和工作人员互评阶段不参加评议。
年度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将部门得分换算成百分,作为该负责人个人考评的基准分数。负责人本人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遵章守纪等考核项目中出现问题,考核小组再扣除相应分数后,计算出负责人个人考评分数(不含民主测评)。
第十九条 被考核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内(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得表奖、荣誉,或有其他工作亮点的,由所在单位请示主管局领导同意,向考核小组办公室申报,经考核小组核实后,在该工作人员年终考核总分中予以加分。
上述加分无上限(详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本人及所在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一)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或省局“六条禁令”的;
(二)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工作中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四)工作中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分工作在网上操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单位负责人按照所赋予的对应权限,负责相应考核项目评分的录入。
录入结果统一由考核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二条 考核小组成员单位自身在接受重点工作考核时,抽调到考核小组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人可以查阅本人的得分情况,单位负责人可以查阅本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的得分情况。
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小组提出,考核小组审议后,应当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结论并告知。
第二十四条 考核小组依据考核最终评分,分别拟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提请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最终结果,并公布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