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民主测评分值为40分。
每次测评前,各部门负责人述职,并将本单位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支部全年工作总结上传到省局管理信息系统本单位主页中,供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浏览参阅。
第十一条 业务建设、机关建设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半年考核采取自查自报的形式进行,全年考核由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对省局确定长期开展的重点工作,按照该项工作设定的阶段性目标,由考核小组分阶段开展考核评定,由考核小组办公室按季度记载。
其他需要日常进行考核的项目,由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考核机构随时记录,并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
民主测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对被考核单位在本年度内(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得表奖、荣誉,或有其他工作亮点的,由本单位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向考核小组办公室申报,经考核小组核实后,在该单位年终考核总分中予以加分。
被考核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获得加分的,该单位按50%的比例获得相应加分。
上述加分无上限(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一)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或省局“六条禁令”的;
(二)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工作中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四)工作中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工作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考核总分100分,由个人考评、民主测评两部分构成(考核内容、考核单位、评分标准及民主测评方法详见附件2)。
个人考评分值80分,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绩效、工作作风和遵章守纪五项。
民主测评分值20分,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个人考评中的工作绩效考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按照个人自评、本部门工作人员互评、部门负责人评分三个步骤进行。
个人自评即由工作人员对本季度本人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自评部分不计入总分,仅供互评和负责人评分时参考。
本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照被考评人在网上填写的工作日志的记载情况、本人自我评价结果,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定。
得出工作人员互评平均分数后,与负责人评分各自按照50%的比例折算出被考核人工作绩效得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最终评分应当予以审核,人员总数(含部门负责人,下同)3人以下的,评分在35分以上的人员不得超过1人;人员总数4人以上的,评分在35分以上的人员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50%(以上数字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