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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鲜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市场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大市场巡查监管力度
  一是要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管。在全面加强鲜猪肉市场监管的同时,要重点加强肉类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经营鲜肉的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领域、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尤其对肉类批发市场要实施动态监管,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的肉类批发市场数量、经营户数、上市鲜猪肉的主要进销货渠道、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点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切实强化源头监管,把住肉品流通源头关。二是严格规范鲜猪肉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鲜猪肉经营者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做到证照齐全。所持证(照)必须人证(照)相符,并在醒目位置统一悬挂。对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强化上市鲜猪肉质量监管。按照《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产品:1、来自疫区的;2、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3、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5、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6、种公、母猪及晚阉猪的鲜冻产品。7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它鲜猪肉品。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实行上市鲜猪肉复检制,把好入市复检关口。要逐户逐头查验上市猪肉的进货渠道和检验检疫证明、生猪胴体上加盖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等。看是否有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鲜猪肉、病死肉、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品。要建立复检记录台帐,详细记载经营者的摊位号、进货头数、检疫票号、货主姓名和生猪货源基地编号等。通过复检,掌握每天入市交易的猪肉数量、来源和进销货渠道。确保上市的鲜猪肉必须是定点屠宰、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坚决禁止非定点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鲜猪肉、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品上市销售。对发现有未经检验检疫或病死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坚决予以退市。并及时通报、配合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做出处理,严把市场经营主体和上市鲜猪肉准入关。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禁止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鲜猪肉在市场内交易。四是进一步规范鲜猪肉市场经营者交易行为,加强市场交易秩序管理。坚决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短两、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等违法分子,要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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